1.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九十)二字第 20000
23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九十)二字第 200
212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12000
074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320
0064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點條文;刪除第 8 點條文;並自九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實施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7200002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100200030
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