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4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四環字第 09201038650 號函
訂定全文 6 點
2.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6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四環字第 09401010880 號函
修正全文 6 點
3.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2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四環字第 1100102299 號函
修正名稱及第 1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楠梓加工出口區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
所得款回饋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5 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環管字第 1130103063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