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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園字第113556001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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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5  日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 0920351161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序文、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所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
  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
2.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13 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35560014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原名稱: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
  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