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6046022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19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20460229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3 年 7 月 28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30460586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94 年 10 月 14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40460799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3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11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70460132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90460884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5、9、12、14、16、17、1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4046029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5、9、12、16~18、23、27~29、32 條條文;除第 12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第 18 條條文,自發布後二年施行外,
  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6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221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24 條;除第 11 條條文自 106 年 6 月 30 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
  業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