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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2504003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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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10463158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31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3046029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1、15、1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1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3046063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9、10、12、13、17 條條文;並增訂第 19-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23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40460692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70460056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20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90460438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 7、13、22 條及第 23
  條有關加工證明書申請之施行日期,第 13 條及第 19 條有關貨品由第
  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
  之(原名稱: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004602190 號令發布
  第 7、13、22 條及第 23 條有關加工證明書申請,第 13 條及第 19 
  條有關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自 100 年 
  5 月 1 日施行
7.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0046054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7、2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2046002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9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4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50460279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31 條;並自 105 年 8 月 1 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7046019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1、15、18、21、23、24、31 條條文;並自 107 年 4 月 10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項、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7 條第 2 款第
    2 目、第 3 款第 4 目、第 4 款第 3 目、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第 9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0 條第 1 項序
    文、第 3 款、第 2 項、 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12 條、
    第 13 條第 1 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4 款、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項、第 4 項、 第 2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23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項、 第 26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
    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11. 中華民國 112 年11 月 14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25040032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3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