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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2504004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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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1042698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3046099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2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40460611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28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7046020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7046066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第 3 項、第 3 條第 8 款、第 4
  條第 1 款、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8 條序
  文、第 4 款、第 9 條所列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6.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25040047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