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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3503001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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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82  年 4  月 26 日經濟部(82)經貿字第 08365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4  日經濟部(83)經貿字第 018664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9、10、1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84  年 5  月 5  日經濟部(84)經貿字第 8401401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85  年 10 月 2  日經濟部(85)經貿字第 85027019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1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90  年 3  月 14 日經濟部(90)經貿字第 0900003229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 90  年 9  月 12 日經濟部(90)經貿字第 090002150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經濟部(90)經貿字第 090002552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 條條文
8.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8  日經濟部(90)經貿字第 090046240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
9.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13 日經濟部(91)經貿字第 09104604110 號公告修正
  發布第 5、8、12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16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2005289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1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7046066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 條條文;並刪除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15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11 條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
    之權責事項,自 101 年 5 月 20 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12.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1046011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9、11、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3 條、第 7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
    易署」管轄;第 7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2 項所列屬「加工出口區
    管理處」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
    區管理局」管轄
13. 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19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3503001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7、9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