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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21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35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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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二十一年鹽務稽核總所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三十五年鹽務總局修正發布
 *第二十五條(一)(二)兩款自五十二年二月起停止實施。
  第五十七、五十八兩條有關戊等以下初派人員試用期限及延長試用期限
  自四十八年起改為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改依鹽務員工退休辦法辦理。
  第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等三條自五十二年二月起停止實施。
  第九十二條表列應得利益「養老金」一項自四十七年十二月停止實施,
  改照監務員工退休或撫卹辦法辦理。
  第九十八條甲等人員公費自三十七年八月起停支。
  第一三一條優待假自四十五年起比照公務人員休假辦法辦理。
  第九章「養卹」各條、除一七三、一七六及一七七等三條外,餘均停止
  實施,自四十七年十二月起另依監務員工退休及撫卹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