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二十一年鹽務稽核總所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三十五年鹽務總局修正發布
*第二十五條(一)(二)兩款自五十二年二月起停止實施。
第五十七、五十八兩條有關戊等以下初派人員試用期限及延長試用期限
自四十八年起改為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改依鹽務員工退休辦法辦理。
第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等三條自五十二年二月起停止實施。
第九十二條表列應得利益「養老金」一項自四十七年十二月停止實施,
改照監務員工退休或撫卹辦法辦理。
第九十八條甲等人員公費自三十七年八月起停支。
第一三一條優待假自四十五年起比照公務人員休假辦法辦理。
第九章「養卹」各條、除一七三、一七六及一七七等三條外,餘均停止
實施,自四十七年十二月起另依監務員工退休及撫卹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