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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局部河段許可地方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113060038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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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7 日經濟部水利署(91)經水政法字第 0910600557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7 點
2.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7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0950600165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6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經濟部水利署中央
  管河川局部河段委託縣市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8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0980600230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36 點
4.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8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0990600226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010613321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6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
  河川局部河段許可縣市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作業要點)
6.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7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100606562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7 點及第 46 點之附件十二
7.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1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130600382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46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