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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字第112535005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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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76  年 8  月 28 日經濟部(76)經中標字第 43406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41 條
2.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14 日經濟部(83)經中標字第 080109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1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86  年 1  月 29 日經濟部(86)經中標字第 8646011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1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88  年 8  月 18 日經濟部(88)經標檢字第 8846199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6、13、14、20、21、24、30、31~34、36、37、39、40 條條
  文;並刪除第 2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23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20460910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2046152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22、2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3046097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 條條文
8.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5046074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4、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2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8046023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4、18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26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9046016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12、14、22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1046071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6、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9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12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 102 年 7 月 2
    3 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12.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5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30460527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3 條;除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3 目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4046052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7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7046025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8、21、22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9046050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4 目自 110 年 1 月 1 
    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1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0046040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 目自 110 年 10 月 1
    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3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1046020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12 條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目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但 112 年 1 月 1 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電動車
    輛供電設備,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2535005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4、6、1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