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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字第112535001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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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9  日經濟部(91)經標字第 0900389035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 91  年 9  月 11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10385969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4038327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9、11、16~18 條條文及第 4 章章名;增訂第 19-1、19-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7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60460643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0、16 條條文及第 11 附表一及第 21 條附表三;增訂第10-1
  、19-3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2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13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9046057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0-1、16 條條文及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21 條條文之附
  表三
6.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30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0046059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9-2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二
  、第 21 條之附表三;增訂第 19-4 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
  告第 5 條所列屬「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改由
 「海關」管轄
7.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2046071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1 條附表三
8.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3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4046009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0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三;增訂第 20-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5046035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19-2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三;刪除第 19-4  條條
  文
10.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2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6046006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三;並自發布日施行
11.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6046054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6、24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16 條條文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
12.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0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70460503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1 條附表三 ;並自發布日施行
13.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3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8046061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9-3、22、24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三;增訂第19-5、
   21-1 條條文;刪除第 19-3 條條文; 109 年 1 月 3 日修正之第19-5
   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30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904602070 號令發布
   第 19-5 條條文,定自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
14.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90460616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3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5.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9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0046041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三;並自發布日施行
16.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5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0046032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三;並自發布日施行
17.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7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1046028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三;並自發布日施行
18.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7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1046046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三;並自發布日施行
19.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6  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2535001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三;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