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9年2月3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039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9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6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0~13、15、17~19、24~26、31、33、35、38、39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 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0980006249 號令發布
定自98年4月13日施行
3.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514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5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