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26年6月28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29 條
2.中華民國56年11月2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2 條
3.中華民國78年10月23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5814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41 條
4.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3
104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31~36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44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364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13、17、22、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351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
8.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52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3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15 條第 2 項、第 23 條
、第 26 條第 2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0980006249 號令發布
定自98年4月13日施行
9.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45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8 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0980006249D 號令發
布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 日止
10.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373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8、9、15、19、25、26、28、29、31、35、37 條條
文;刪除第 21、3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