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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園字第112556003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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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經濟部(90)經加字第 0900462449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7 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70460327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904608720  號令刪除
  發布第 1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6  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100460144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1~3、19 條條文;並自 110 年 3 月 28 日施行(原名
  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6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9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加
  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各分處」之權責事項
  ,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
  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管轄;第 6 條第 2 項所列由「經濟部加
  工出口區管理處處長」、「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各分處分處長」
  為成員並擔任召集人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產
  業園區管理局局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分局長」為成
  員並擔任召集人
5.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6  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25560038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