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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2580246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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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經濟部(90)經能字第 0900388668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 91 年 1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12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2046022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6、7、9 條條文、及第 9 條之附表
3.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28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2046154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6~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3046085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6~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29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60460401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14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70351518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2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0046045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8.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6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