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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及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45020062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附件、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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