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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18條及第21條規定,義務人應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後三年內,檢附承辦監造之技師證書、執業執照及監造契約影本等文件申報開工,且應委託相關專業技師辦理監造業務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9202124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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