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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3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核發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者,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80460226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附件1.pdf
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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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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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pdf
附件5word檔.docx
附件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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