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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 0.32 公厘及以上但小於 0.5 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 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 302 項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如附件 1),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二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8046019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公告附件4-輸往歐盟鋼品第2期實績配額申請書.docx
公告附件5-保留實績配額申請書.docx
公告附件6-實績配額轉讓同意書.docx
公告附件7-自由配額申請書.docx
公告附件8-輸往歐盟鋼品自願負擔額外關稅申請切結書.docx
附件1.pdf
附件2.pdf
附件3.pdf
附件4.odt
附件5.odt
附件6.odt
附件7.odt
附件8.odt
附件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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