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 0.32 公厘及以上但小於 0.5 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 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 302 項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如附件 1),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二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8046019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