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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適用發電期間自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止,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1046085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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