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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設置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規模及第三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面積」,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2046023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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