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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止「應施檢驗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防爆電動機等四項二十 一品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 10530004900 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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