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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其他鍵盤等十一項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方式」規定,所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依規定以原取得之型式認可證書代替試驗報告,並簽具符合性聲明書者,自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其商品檢驗標識之字軌得以「T」代替。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2300218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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