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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3: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實施中小企業榮譽律師制度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為協助中小企業維護法律權益,遴聘對中小企業具服務熱忱之律師(
    以下簡稱榮譽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聘條件
    榮譽律師之遴聘條件如下:
(一)執行律師業務滿二年以上之現職律師,並具服務公益之熱忱者。
(二)無違反律師法、律師懲戒規則及律師倫理規範者。


三、遴聘人數
    榮譽律師之遴聘人數以一百五十名為原則,本處得視申請人數及需求
    聘任之。


四、申請方式
    申請擔任榮譽律師者,應填具中小企業榮譽律師申請表(如附件),
    並檢附律師證書影本與彩色照片二張,提出申請。


五、遴選流程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為榮譽職,聘期為二年,遴選流程如下:
(一)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之申請案,由受理申請之地區律師公會初審,初
      審合格者再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確認無違反本
      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範後,提送「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
      」進行決審。
(二)榮譽律師之續聘申請案,服務績優且願意繼續擔任榮譽律師者,經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確認無違反本要點第二點第
      二項規範後,提送「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進行決審。


六、講習會
    當年度新申請並通過決審之榮譽律師,於參加本處舉辦之講習後授予
    聘書。


七、服務範圍
(一)榮譽律師之諮詢服務範圍如下:
      1.於本處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站提供網路諮詢服務。
      2.提供中小企業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3.提供中小企業面談法律諮詢服務。
      4.擔任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二)服務績優之律師本處將邀請參加中小企業法規相關宣導活動。


八、服務績效
    本處就本要點第七點第一項服務情形及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提送中
    小企業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做為榮譽律師續聘之考量依據。


九、終止聘任
    聘任期間有以下事由者,本處得終止聘任:
(一)違反律師法、律師懲戒規則及律師倫理規範者。
(二)經刑事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律師資格遭免除者。
(四)自行提出申請放棄擔任者。


十、資訊揭露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之基本資料,本處得收錄於網站,以供中小企業搜
    尋與利用。


十一、執行之委任
      本處就本制度之推動與執行,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