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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8: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智慧防汛網推廣建置計畫補助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推廣水資源智慧管
    理系統及節水技術計畫」項下「智慧防汛網推廣建置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並規範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之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計畫工作項目包括建置智慧化水情災情監測系統、研發智
    慧化感測元件及遠距通訊技術、研發建置淹水預警與雲端應
    用模式、研發建置智慧化情資整合平台及水利防災管理決策
    系統等。
    前項規定之工作項目以補助經費方式交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執行。

三、本計畫工作執行計畫書初審、經費請撥款及核銷等工作由本
    署所屬河川局辦理。
    各河川局轄區分工如下:
  (一)第一河川局:宜蘭縣、連江縣
  (二)第二河川局: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三)第三河川局:臺中市、南投縣
  (四)第四河川局:彰化縣
  (五)第五河川局: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六)第六河川局:臺南市、高雄市
  (七)第七河川局:屏東縣、澎湖縣
  (八)第八河川局:臺東縣、金門縣
  (九)第九河川局:花蓮縣
  (十)第十河川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四、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工作執行計畫書之審查,
    本署應成立智慧防汛服務團。
    前項規定之智慧防汛服務團,其成員應包含水利工程領域專
    長之專家學者十名與電機資訊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五名。

五、本計畫執行作業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工作執行計畫書(附件一),送
      轄管河川局初審,河川局辦理初審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
      及智慧防汛服務團專家學者三名(至少一名為電機資訊領
      域專長)辦理審查,必要時並得現勘。
  (二)經河川局初審通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業依河川局初審
      意見完成修正,並經河川局完成檢核後,河川局應提報本
      署辦理複審。
  (三)本署召開複審會議審查,應邀請智慧防汛服務團專家學者
      ,經評比排序並考量本計畫經費額度後核定;工作執行計
      畫書核定後須辦理修正時亦同。
    前項工作執行計畫書審查重點包括「工作項目與內容」、「
    經費概算分析」、「後續維運規劃」及「過去地方配合款編
    列情形及計畫執行績效」等。工作執行計畫書審查評分表如
    附件二。
    第一項第三款工作執行計畫書之評比排序結果,應彙整成評
    分總表如附件三。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如因預算受限時
    ,得辦理中途結算,並補償廠商所受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
    益。

七、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本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於
    核准之各項工作項目,不得移作他用。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第九條規定,中央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依序分列級次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一級: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級:百分之八十二。
  (三)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四。
  (四)第四級:百分之八十六。
  (五)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於本計畫
    發包訂約後三日內將發包經費表傳送河川局及本署,並應按
    月填報執行進度表(附件四)。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向河川局辦理請撥款:
  (一)於採購發包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預算書、契約書、收據、
      請款明細表(附件五)、納入預算證明等相關文件,請撥中
      央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二)於完成第一次期中報告審查一個月內,檢附收據、請款明
      細表,請撥中央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三)於完成第二次期中報告審查一個月內,檢附收據、請款明
      細表,請撥中央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四)於完成採購驗收決算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據、請款明細表、  
      計畫決(結)算書及有關證明文件,請撥決算數與累計已
      撥付金額之差額。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第四款規定請撥款項時,應一併
    檢附計畫相關資料及成果之電子光碟,其相關資料及電子光
    碟並應副知本署。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契約付款條件,於支付廠商各期
      款項後,查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二期)補助費支用情
      形表」(附件六)送河川局辦理核銷。

十二、本計畫發包後總經費超過核定經費部分,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自行籌措;決算後如有賸餘款、違約金、罰款或
      收入款,應依補助比例繳還本署。

十三、本計畫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未於本署規定期限
      內完成發包或未依核定之工作項目發包者,本署將取消補
      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款辦理並負擔相關責任
      ;但有特殊原因經報本署同意續辦者,不在此限。

十四、發包後因可歸責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事由致未能於規
      定期限完成本計畫時,本署得取消補助或減少補助金額,
      其全部或不足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款辦
      理。

十五、本計畫執行期間本署應查核工作進度、執行成果及經費支
      用情形,每年至少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水資源物聯網作業要點」規定
      ,將執行本計畫所取得水情資訊主動上傳至本署「水資源
      物聯網感測基礎雲端作業平臺」。本計畫執行完畢後亦同。

十七、本計畫資訊安全應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

十八、本計畫執行完畢後之營運、維護、管理工作應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自行籌款辦理。本署於每年防救災業務計畫訪
      評時,應就水情資訊上傳情形進行評比。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