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為有效運用石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執行獎勵石油開發
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並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
局)為執行單位。
二、本要點所稱石油開發技術,指石油或天然氣之探勘、開發、生產及綜
合研究。
三、申請本基金補助之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應符合本局公告之石
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目標與方向。
四、申請本基金補助計畫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
(二)設有石油開發技術專責部門。
五、申請本基金之計畫,若係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者,申請者之
資格條件得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六、申請者於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局聲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於執行本局計畫時,二年內未曾有可歸責於申請者之解約紀
錄。
(二)申請者因履行本局之補助契約,未曾經本局表示違約而不得提出計
畫申請;或曾違約而經本局表示不得提出計畫申請之期間已屆滿。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局不得提供補助;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
,本局應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准予補助之決定,並解除補助契約
。
七、申請者應依申請須知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計畫申請表。
(二)計畫書。(另含電子資料檔光碟一份)
(三)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或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影本。
(五)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六)若係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應檢附核定之相關證明
文件。
前項第六款申請計畫屬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及公立大學院校提出
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
研究計畫期程以一至三年為原則,全程最多以三年為限,全程多年計
畫仍應每年審查。
第一項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八、本要點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範圍如下:
(一)參與計畫之專職或兼職研究相關人員人事費。
(二)國內、外差旅費及運費。
(三)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四)維護費。
(五)業務費(含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
(六)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
依本要點提供之補助款,應不超過前項可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但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補助比例不受限制。
九、本局應聘請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審查委員,針對計畫書之研
究方向、可行性、規劃構想及執行方式、廠商執行能力及經費安排合
理性進行審查。
審查會議應有受聘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申請計畫應獲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以補助,並於預算額度內,評定其計畫經費
及補助比例。
十、申請者應於補助核准函所訂期間內簽訂補助契約。
申請者未依前項規定於所訂期間內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者,除經本局
同意展延外,補助核准函失其效力。
十一、次年計畫之受理申請時間,以每年八月十五日至九月底為原則,並
由本局公告之。本局之計畫核定日為合約生效日,但核定日在次年
一月一日之前者,以次年一月一日為合約生效日。
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受理申請時間不受前項規定
之限制,並以本局核定日為合約生效日。
本局得視需要舉辦期中審查、期末審查。本局亦得要求受補助者舉
辦成果發表會,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十二、受補助者應將本局補助款設立專戶儲存,並配合計畫設帳管理。本
局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
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受補助者應定期向本局提出工作進度報告及經費實際動支表,開立
發票或領據向本局申請撥款,經認可後辦理撥付。
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除已列入受補助機關預算、
依規定得以領據列報或經審計部同意就地審計者外,受補助者應將
原始憑證及經費實際動支表函送本局辦理核銷。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補助款之節餘,應繳回本
局。
十三、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有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下列情形之一者,本
局應依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內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進行之工作及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四)發生契約內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五)受補助者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
行。
十四、本要點所補助之計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研究成果歸受補助者
所有。
十五、本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
及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本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