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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3: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發展工作作業規定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動本部與所屬各行政機關及事業機
    構(以下簡稱各單位)之研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各單位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各單位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三、各單位應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本作業規定,研
    提次年度委託(合作)研究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表一之一)及自行
    (共同)研究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表一之二),於每年十一月底前
    函報本部備查。
    本部業務單位,應就業務職掌,每二年至少研提一項政策性專題自行
    研究計畫項目。
    本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選定次年度政策性專題自行研究計畫項目。
    各單位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及其他相關事項登錄於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研資系統);如於研究期間內,研究計畫項目
    有變更者,應於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核定後,於研資系統即時
    更新。
    各單位研究計畫結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研資系統。
    各單位應定期至研資系統確認各單位及所屬研究計畫資料登錄情形,
    如有登錄資料與實際辦理情形不符者,應確實督導改進。
    上開作業方式,於本部行政及政策類、科學及技術類及國營事業機構
    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四、本部對選定之政策性專題自行研究計畫,評比獎勵機制如下:
(一)提陳報告:上年度經選定之研究計畫項目,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將
      研究報告(格式如附表二),內含提要表(格式如附表三)陳報本
      部。
(二)評比項目:就每篇報告主題所涉範圍遴聘具有業務專長之評審委員
      三名,依下列項目及配分比例評分後,取其平均分數評定成績(分
      數取至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
      1.報告結構及文字:十分。
      2.研究架構及方法:十分。
      3.問題分析及發現:四十分。
      4.結論及改進建議:四十分。
(三)獎勵方式:由評審委員評定之研究計畫成績,經簽報部次長核定後
      ,每一研究團體(或個人)按下列標準核予適當等第及獎勵:
      1.優等獎(九十分以上):取一篇,頒發商品禮券新臺幣一萬元(
        研究計畫由個人撰寫者,頒發商品禮券新臺幣五千元);其每一
        研究人員獎狀一紙並得予記功一次。
      2.頭等獎(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取三篇,每篇頒發商品禮
        券新臺幣八千元(研究計畫由個人撰寫者,頒發商品禮券新臺幣
        四千元);其每一研究人員獎狀一紙並得予嘉獎二次。
      3.佳作獎(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取五篇,每篇頒發商品禮
        券新臺幣六千元(研究計畫由個人撰寫者,頒發商品禮券新臺幣
        三千元);其每一研究人員獎狀一紙並得予嘉獎一次。
      4.同等第名額如多於規定名額,則以成績高低擇定得獎等第,超出
        規定名額者,給予次等第獎勵。任一等第不足名額得增列至次等
        第獎勵名額。
      5.研究報告經發現已在其他機關獲獎、涉抄襲其他研究、係委託其
        他機關辦理之研究或學位論文,除撤銷獎勵外,並視情節輕重議
        處研究人員。
(四)成果發表:獲獎之研究報告,本部得製成論文集形式出版,並刊載
      於本部網站。


五、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查證各單位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


六、各單位得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本作業規定,自
    行訂定推動研究發展工作之有關要點,並公開登載於各單位之網頁。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