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動本部與所屬各行政機關及事業機
構(以下簡稱各單位)之研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各單位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各單位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三、各單位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及其他相關事項登錄於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研資系統);如於研究期間內,研究計畫項目
有變更者,應於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核定後,於研資系統即時
更新。
各單位研究計畫結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研資系統。
各單位應定期確認前二項資料登錄情形,如登錄資料與實際辦理情形
有不符者,應確實督導改進。
上開作業方式,於本部行政及政策類、科學及技術類及國營事業機構
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四、本部得適時查證各單位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
五、本部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具顯著成效者,
得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六、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二)依各機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七、各單位得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本作業規定,自
行訂定推動研究發展工作之有關要點,並公開登載於各單位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