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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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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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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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公告事項: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
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
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
份總數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