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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公告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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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旨: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公告事項: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
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部分,
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
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