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分文原則
(一)分文人員應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依本署分層負責規定及各組室
職掌分工認定承辦單位後,依序迅速正確分辦。
(二)來文事由業務性質明確,係某組室主辦業務範圍者,雖其字號與該組
室無關,仍分予該組室承辦。
(三)來文事由業務性質明確,其字號與本署組室業務有關者,依字號分該
組室承辦。
(四)來文事由涉及 2 個以上組室,但其中與某一組室之業務相關顯較其
他組室為多;或為主要部分;或屬主要業務者時,分予該組室主辦,
其餘有關組室則請會同辦理或協助辦理。
(五)來文事由內容廣泛,涉及 2 個以上組室時,依該文內容所涉組室之
先後次序,分第 1 個涉及組室主辦,其餘相關組室則請會同辦理或
協助辦理。
(六)來文事由與各組室均無明顯關係時,依其字號分予有關組室主辦,字
號與本署各組室均無關係時,由文書科協調後分文。
二、公文改分處理原則
(一)如係明顯分文錯誤,逕洽文書科改分。
(二)如確認非其單位主辦或不宜主政之業務:
1.請先協調欲予改分之組室同意後,持送文書科登錄改分。
2.如協調不成,則依規定填寫改分單並檢附來文,移送欲予改分之組
室。
(三)受改分之組室仍有異議者,應依規定敘明理由提陳署長室核判,不得
再行二次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