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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能源署公文分文及改分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能秘字第1151100302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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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二十四點、第二十七點暨經濟部公文流程管理及
    檢核作業要點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分文人員應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依本署分層負責規定及各組室職掌
    分工認定承辦單位後,依序迅速正確分辦。
三、來文事由明確,業務性質確屬該組室承辦範圍者,即分辦該組室承辦,不
    以來文字號判斷;惟來文事由與各組室顯無相關者,依其來文字號分辦相
    關組室。
四、來文事由之業務性質及範圍涉及二個組室以上者,應以來文所涉業務內容
    較多或主要者,分辦該組室主辦,並由主辦組室再行會辦相關組室協辦;
    若來文所涉業務內容比重相當,則分辦先提及業務內容之組室主辦。
五、主辦組室收到分文,如認非屬其組室主辦,應於收文後一日內與改分組室
    協調,於公文系統填寫線上改分申請單,送權責主管核准後逕送改分組室
    ;如以紙本改分單陳核者,請檢附來文,送權責主管核准後逕送改分組室
    ,並通知文書科辦理改分。
六、為落實不二次改分原則,接獲改分之單位應即承辦;倘改分組室有異議,
    應於收到改分一日內填寫公文提陳單,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來文,提陳主任
    秘書以上長官核判,經核判後,不得再行改分。
七、公文時效起算日係由本署收文次日起算,為避免影響主辦單位處理時效,
    應確實於收文後一日內完成改分作業。如已逾公文處理時限,原承辦單位
    承辦人應先辦理展期,報請權責主管核准後,再行辦理改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