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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20: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放置型鋰儲能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本局將「放置型鋰儲能裝置」
              商品列入應施檢驗品目。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放置型
              鋰儲能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