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3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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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歷史法規: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附件.pdf
依 據:
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品目明細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