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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EG.pdf
附表1-煤炭銷售業能源申報表.docx
附表1-煤炭銷售業能源申報表.pdf
附表2-石油供應業能源申報表.docx
附表2-石油供應業能源申報表.pdf
附表3-天然氣供應業能源申報表.docx
附表3-天然氣供應業能源申報表.pdf
附表4-電力供應業能源申報表.docx
附表4-電力供應業能源申報表.pdf
附表5-生質能及廢棄物供應業能源申報表.docx
附表5-生質能及廢棄物供應業能源申報表.pdf
附表6-行業別對照說明.docx
附表6-行業別對照說明.pdf
一、能源供應事業應依行業別分別填列附表一至附表五之經
營資料,每月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經
營資料。
二、行業別對照說明如附表六。
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