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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 EG.pdf
  • 附表1-煤炭銷售業能源申報表.docx
  • 附表1-煤炭銷售業能源申報表.pdf
  • 附表2-石油供應業能源申報表.docx
  • 附表2-石油供應業能源申報表.pdf
  • 附表3-天然氣供應業能源申報表.docx
  • 附表3-天然氣供應業能源申報表.pdf
  • 附表4-電力供應業能源申報表.docx
  • 附表4-電力供應業能源申報表.pdf
  • 附表5-生質能及廢棄物供應業能源申報表.docx
  • 附表5-生質能及廢棄物供應業能源申報表.pdf
  • 附表6-行業別對照說明.docx
  • 附表6-行業別對照說明.pdf
一、能源供應事業應依行業別分別填列附表一至附表五之經
  營資料,每月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經
  營資料。
 
二、行業別對照說明如附表六。
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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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臺北市福州街15號
  • 電話總機: 02-23212200 傳真電話:02-23974667
  • 系統版本:114.03.21
  • 系統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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