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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訂定「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依  據:
貿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依貿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聯合國決議需要


  時,主管機關得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

 


  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為配合聯合國決議,自即

 


  日起暫停自北韓輸入CCC2530.90.10.00-4「海泡石(

 


  包括已凝集者)」等37項貨品(如附件)。暫停輸入之

 


  貨品,如已於運送途中者,一律退運或轉運,不適用

 


  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入貨品之規定。

 


二、本公告暫停輸入之貨品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