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由:考量專利申請人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本局自1
04年4月1日起受理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
二、適用範圍:
(一)發明專利申請案。
(二)發明專利申請案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之:
1.該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2.該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3.該申請案係由第三人提出之實體審查申請。
4.該申請案已提出加速審查(AEP)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申請。
三、申請延緩期間:申請延緩實體審查,應於申請實體審查同時或嗣後為之,但不得晚於申請日後3年。該申請案有主張優先權者,前述期間以向我國提出之申請日為準。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以書面提出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並敘明下列事項(書表格式及須知請參考附件):
1.專利申請案號。
2.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3.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姓名及事務所。
4.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
(二)費用:免繳。
五、續行實體審查
(一)申請人應敘明續行實體審查之特定日期,且此特定日期限於在申請日後3年之內。
(二)申請人敘明指定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時,應載明該特定日期,如「於105年6月1日續行實體審查」,不得僅敘明「於申請日2年後續行實體審查」、「暫停實體審查5個月」等文字。
(三)續行實體審查日期屆至,該申請案將排入同年度申請案件之序列,依序審查。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不影響公開日期。
(二)申請人得撤回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但撤回申請後,不得再為申請。
(三)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後,得變更續行實體審查日期,但變更後之日期,不得逾越第五點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