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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智法字第10486003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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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由:考量專利申請人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本局自1

0441日起受理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

二、適用範圍:

(一)發明專利申請案。

(二)發明專利申請案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之:

1.該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2.該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3.該申請案係由第三人提出之實體審查申請。

4.該申請案已提出加速審查(AEP)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申請。

三、申請延緩期間:申請延緩實體審查,應於申請實體審查同時或嗣後為之,但不得晚於申請日後3年。該申請案有主張優先權者,前述期間以向我國提出之申請日為準。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以書面提出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並敘明下列事項(書表格式及須知請參考附件):

1.專利申請案號。

2.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3.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姓名及事務所。

4.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

(二)費用:免繳。

五、續行實體審查

(一)申請人應敘明續行實體審查之特定日期,且此特定日期限於在申請日後3年之內。

(二)申請人敘明指定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時,應載明該特定日期,如「於10561日續行實體審查」,不得僅敘明「於申請日2年後續行實體審查」、「暫停實體審查5個月」等文字。

(三)續行實體審查日期屆至,該申請案將排入同年度申請案件之序列,依序審查。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不影響公開日期。

(二)申請人得撤回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但撤回申請後,不得再為申請。

 

(三)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後,得變更續行實體審查日期,但變更後之日期,不得逾越第五點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