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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申請退還作業程序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退還商品檢驗
    規費之流程及辦理方式有一致性之處理,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受理檢驗機關應通知繳費義務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繳款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其申請退還商品檢驗規費:
    (一)繳費義務人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有溢繳或誤繳商品檢驗規費之情事
        ;其退還之數額,以溢繳或誤繳之差額為限。
    (二)繳費義務人申請終止辦理商品檢驗業務;其退還之數額,以未執行之
        部分為限。
三、因可歸責於檢驗機關之事由,致繳費義務人有前點退費之情事者,檢驗機
    關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核准退費或終止辦理之日止,就退費額
    ,依繳費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四、檢驗機關受理第二點申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理單位應調原案審核並核算應退金額,必要時得送業務單位確認。
        經簽准者,後會秘書室及主計室協助辦理退費事宜。
    (二)經簽准案應依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退還手
        續。不符退還規定者,由受理單位通知繳費義務人。
    (三)退費作業處理流程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