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電業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
一、為鼓勵再生能源直供及轉供,以符合我國能源轉型、綠能先行之政策
方向,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依
電力排碳係數訂定;再生能源電力調度及轉供電能費用並依電業法第
十條第四項規定,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
二、輸配電業提供各項必要之輔助服務、電力調度及轉供電能等服務,各
服務項目用途如下:
(一)輔助服務:為維持電力供應安全與可靠、確保電力系統穩定、維
持電力品質及因應偶發事故,提供調頻備轉容量、即時備轉容量
、補充備轉容量、全黑啟動及其他(如調整電壓)等服務。
(二)電力調度:執行機組排程、系統平衡、即時調度、安全監控等調
度服務,以及透過輸配電系統傳輸產生之電能傳輸損失。
(三)轉供電能:使用輸電及配電系統輸送電能。
三、輔助服務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並依電力排碳係
數分別訂定各燃料別費率,如附件一。
四、電力調度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十條第三項訂定,並依電力排碳係
數分別訂定各燃料別費率,再依「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予以
優惠,如附件二。
五、轉供電能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十條第三項訂定,並依電力排碳係
數分別訂定各燃料別費率,再依「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予以
優惠。轉供輸電費率計算公式如附件三,轉供配電費率計算公式如附
件四。
六、支付輸配電業各項費率之對象及付費項目:
(一)再生能源發電業:
1.併網型直供:須支付輔助服務費及電力調度費。
2.轉供:須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二)再生能源售電業: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三)公用售電業: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四)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部分須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
轉供電能費。
七、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業公告
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八、電力調度、輸電及配電三部門之合理利潤合計為輸配電業合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