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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35800241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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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電業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

一、為鼓勵再生能源直供及轉供,以符合我國能源轉型、綠能先行之政策方向
    ,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依電力排碳
    係數訂定;再生能源電力調度及轉供電能費用並依電業法第十條第四項規
    定,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
二、輸配電業提供各項必要之輔助服務、電力調度及轉供電能等服務,各服務
    項目用途如下:
    (一)輔助服務:為維持電力供應安全與可靠、確保電力系統穩定、維持電
        力品質及因應偶發事故,提供調頻備轉容量、即時備轉容量、補充備
        轉容量、全黑啟動及其他(如調整電壓)等服務。
    (二)電力調度:執行機組排程、系統平衡、即時調度、安全監控等調度服
        務,以及透過輸配電系統傳輸產生之電能傳輸損失。
    (三)轉供電能:使用輸電及配電系統輸送電能。
三、輔助服務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並依電力排碳係數分
    別訂定各燃料別費率,如附件一。
四、電力調度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十條第三項訂定,並依電力排碳係數分
    別訂定各燃料別費率,再依「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予以優惠,如
    附件二。
五、轉供電能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十條第三項訂定,並依電力排碳係數分
    別訂定各燃料別費率,再依「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予以優惠。轉
    供輸電費率計算公式如附件三,轉供配電費率計算公式如附件四。
六、支付輸配電業各項費率之對象及付費項目:
    (一)再生能源發電業:
        1.併網型直供:須支付輔助服務費及電力調度費。
        2.轉供:須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二)再生能源售電業: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三)公用售電業: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四)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部分須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
        電能費。
七、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業公告費率
    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八、電力調度、輸電及配電三部門之合理利潤合計為輸配電業合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