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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執行工作,以及督導、
    協調及整合相關機關,落實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成效,特設地層下陷
    防治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各級政府辦理地層下陷防治業務。
  (二)協調及整合各級政府推動、執行地層下陷防治工作及經費來源之
      意見及建議。
  (三)審議各級政府地層下陷防治相關計畫之工作內容。
  (四)其他與推動、執行、協調地層下陷防治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分由
    本部主管次長、內政部主管次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副主任委員
    兼任;委員十五至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由主任委員聘請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
  (五)教育部次長。
  (六)財政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九)專家學者三至六名。
    前項第九款專家學者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委員會相關事務。必要時得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至四
    人,由本部水利署或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本部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代理。開
    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結論,除屬於政策性或無法協調決定者,應專案陳報行
    政院協調裁決外,各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即確實執行。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