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執行工作,以及督導、協調
及整合相關機關,落實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成效,特設地層下陷防治推動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各級政府辦理地層下陷防治業務。
(二)協調及整合各級政府推動、執行地層下陷防治工作與經費來源之意見
及建議。
(三)審議各級政府地層下陷防治相關計畫之工作內容。
(四)其他與推動、執行、協調地層下陷防治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分由本部主管次長
、內政部主管次長及農業部主管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八人,除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召集人聘請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四)教育部次長。
(五)財政部次長。
(六)交通部次長。
(七)環境部次長。
(八)專家學者三人至六人。
前項第八款專家學者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相關事務。必要時得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至四人,由本部水利署
或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本部兼任之副召集人代理。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
(單位)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會議結論,除屬於政策性或無法協調決定者,應專案陳報行政院協調
裁決外,各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即確實執行。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