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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44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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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執行工作,以及督導、協調
    及整合相關機關,落實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成效,特設地層下陷防治推動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各級政府辦理地層下陷防治業務。
    (二)協調及整合各級政府推動、執行地層下陷防治工作與經費來源之意見
        及建議。
    (三)審議各級政府地層下陷防治相關計畫之工作內容。
    (四)其他與推動、執行、協調地層下陷防治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分由本部主管次長
    、內政部主管次長及農業部主管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八人,除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召集人聘請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四)教育部次長。
    (五)財政部次長。
    (六)交通部次長。
    (七)環境部次長。
    (八)專家學者三人至六人。
    前項第八款專家學者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相關事務。必要時得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至四人,由本部水利署
    或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本部兼任之副召集人代理。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
    (單位)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會議結論,除屬於政策性或無法協調決定者,應專案陳報行政院協調
    裁決外,各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即確實執行。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