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作業程序
一、檔案應用申請
(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檔
案者,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所
提出申請:
1.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3.申請項目。
4.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6.申請目的。
7.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申請日期。
(二)外國人申請檔案應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以
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三)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二、申請審核及回覆
(一)本所文書單位收受申請書後,應依權責,將申請書分文至業務單位
辦理。
(二)業務單位應依據申請書所載事項,確認其正確性,並檢查是否符合
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三)業務單位受理申請,應儘速辦理,最遲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
起算。
(四)為提供檔案申請准駁之參考,業務單位應依調案程序向檔案管理單
位調案後簽辦申請案件。除申請應用檔案原件經核准者外,以提供
複製品為原則。
(五)業務單位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審核
,必要時簽會該檔案所涉業務單位,徵詢其意見;檔案如有應限制
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應先予註記後,陳權責長官批示。
(六)經審核核准或駁回應用檔案,業務單位應填妥「檔案應用審核表」
回覆申請人,並以副本抄送檔案管理單位。審核駁回者,業務單位
應將檔案送交檔案管理單位辦理還卷。
(七)申請應用之檔案如數量過多,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時,得與
申請者協商分批審復。
三、準備檔案
(一)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業務單位應就核准應用項目於檔案應用約定日
期前備妥檔案,併同申請書影本及「檔案應用簽收單」待用。
(二)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
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適當隱
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並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四、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一)申請人依通知應用檔案時,如需以電子郵件提供電子檔案應用或檔
案複製郵寄服務者,業務單位應先收取申請人繳交之郵資、手續費
及複製費用後,向出納單位繳費,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
人。電子檔案如以電子媒體儲存離線交付者,應提供申請人讀取檔
案內容所需之軟體名稱及版本。
(二)申請人依約定時間至本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
知函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業務單位陪同至檔案閱
覽室應用檔案。
(三)業務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確認檔案數量無誤後,應請其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簽收。
(四)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污損、
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如有發生下列情形者,業務單位應停止其閱
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有關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
五、還卷
(一)檔案應用完畢,業務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
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前述四(四)辦理。
(二)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
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請申請人另日再行調
閱。
(三)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業務單位應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四)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業務單位應向申請人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
檔案之費用,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訂頒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收費,並陪同申請人至出納單位繳費。繳交費用後,開立
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交予申請人。
(五)業務單位應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供閱檔案悉數歸還檔案
管理單位。
貳、法令依據
一、檔案法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
三、行政程序法
四、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五、檔案管理局編印之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參、使用表格
一、應用申請書(附件 1)
二、應用審核表(附件 2)
三、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