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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受理民眾申請應用檔案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壹、作業程序
一、檔案應用申請
(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檔
      案者,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所
      提出申請:
      1.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3.申請項目。
      4.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6.申請目的。
      7.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申請日期。
(二)外國人申請檔案應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以
      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三)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二、申請審核及回覆
(一)本所文書單位收受申請書後,應依權責,將申請書分文至業務單位
      辦理。
(二)業務單位應依據申請書所載事項,確認其正確性,並檢查是否符合
      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三)業務單位受理申請,應儘速辦理,最遲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
      起算。
(四)為提供檔案申請准駁之參考,業務單位應依調案程序向檔案管理單
      位調案後簽辦申請案件。除申請應用檔案原件經核准者外,以提供
      複製品為原則。
(五)業務單位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審核
      ,必要時簽會該檔案所涉業務單位,徵詢其意見;檔案如有應限制
      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應先予註記後,陳權責長官批示。
(六)經審核核准或駁回應用檔案,業務單位應填妥「檔案應用審核表」
      回覆申請人,並以副本抄送檔案管理單位。審核駁回者,業務單位
      應將檔案送交檔案管理單位辦理還卷。
(七)申請應用之檔案如數量過多,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時,得與
      申請者協商分批審復。
三、準備檔案
(一)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業務單位應就核准應用項目於檔案應用約定日
      期前備妥檔案,併同申請書影本及「檔案應用簽收單」待用。
(二)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
      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適當隱
      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並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四、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一)申請人依通知應用檔案時,如需以電子郵件提供電子檔案應用或檔
      案複製郵寄服務者,業務單位應先收取申請人繳交之郵資、手續費
      及複製費用後,向出納單位繳費,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
      人。電子檔案如以電子媒體儲存離線交付者,應提供申請人讀取檔
      案內容所需之軟體名稱及版本。
(二)申請人依約定時間至本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
      知函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業務單位陪同至檔案閱
      覽室應用檔案。
(三)業務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確認檔案數量無誤後,應請其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簽收。
(四)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污損、
      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如有發生下列情形者,業務單位應停止其閱
      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有關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
五、還卷
(一)檔案應用完畢,業務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
      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前述四(四)辦理。
(二)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
      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請申請人另日再行調
      閱。
(三)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業務單位應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四)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業務單位應向申請人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
      檔案之費用,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訂頒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收費,並陪同申請人至出納單位繳費。繳交費用後,開立
      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交予申請人。
(五)業務單位應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供閱檔案悉數歸還檔案
      管理單位。


貳、法令依據
一、檔案法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
三、行政程序法
四、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五、檔案管理局編印之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參、使用表格
一、應用申請書(附件 1)
二、應用審核表(附件 2)
三、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 3)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