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因應世界貿易組織 (WTO) 技術性貿易障礙 (TBT) 協定需要
,處理我國與其他會員間,有關技術性法規、標準及符合性評估程序
相關資料之蒐集、提供、通知、諮詢與答詢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處理本要點有關事務,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專責查詢單位 (以下
簡稱查詢單位) 。
三 查詢單位處理本要點有關事務,如涉及相關機關、團體之主管業務時
,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應積極配合辦理。
四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規定應公告之事項,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刊載
公報。
五 本國人得向查詢單位請求提供其他會員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
評估程序相關資料;查詢單位無法提供時,應說明理由。
本國人對其他會員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有疑義或不
同意見時,得經由查詢單位提出。
六 其他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查詢單位請求提供我國技術性法規、標
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相關資料;查詢單位無法提供時,應說明理由。
其他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對我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
提出諮詢時,查詢單位應答復一切合理之查詢,或轉請相關業務主管
機關、團體答復;該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逕行答復時,應檢同附
件副知查詢單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七 國內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或團體,擬訂或採行與適用各種技術性法規
或符合性評估程序時,若有涉及通知義務者,擬訂機關、團體應公告
,並將通知文件及相關資料提供予查詢單位依相關作業程序通知世界
貿易組織秘書處轉發其他會員提出意見。
查詢單位應將其他會員所提意見轉予擬訂機關、團體,擬訂機關、團
體逕復時,應副知查詢單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八 其他會員以擬訂中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相關資料送
交我國徵詢意見時,查詢單位應即通知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提供
意見,再由查詢單位彙整送該會員;查詢單位於彙整意見時,得邀集
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研商。
九 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或個人向其他會員提出意見、諮詢或答詢
,或依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向其他會員所發之通知,均應備妥中文及
英譯文件。
其他會員請求提供擬訂中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相關
資料時,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應提供英譯文件;如其篇幅繁多
,得僅提供英譯摘要。
十 查詢單位提供文件,除傳遞費用得按實際收費外,如需另收費時,應
依提供本國人或任何其他會員國民之公平價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