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查詢單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字第091005143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為因應世界貿易組織 (WTO) 技術性貿易障礙 (TBT) 協定需要
    ,處理我國與其他會員間,有關技術性法規、標準及符合性評估程序
    相關資料之蒐集、提供、通知、諮詢與答詢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處理本要點有關事務,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專責查詢單位 (以下
    簡稱查詢單位) 。



三  查詢單位處理本要點有關事務,如涉及相關機關、團體之主管業務時
    ,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應積極配合辦理。



四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規定應公告之事項,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刊載
    公報。



五  本國人得向查詢單位請求提供其他會員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
    評估程序相關資料;查詢單位無法提供時,應說明理由。
    本國人對其他會員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有疑義或不
    同意見時,得經由查詢單位提出。



六  其他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查詢單位請求提供我國技術性法規、標
    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相關資料;查詢單位無法提供時,應說明理由。
    其他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對我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
    提出諮詢時,查詢單位應答復一切合理之查詢,或轉請相關業務主管
    機關、團體答復;該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逕行答復時,應檢同附
    件副知查詢單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七  國內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或團體,擬訂或採行與適用各種技術性法規
    或符合性評估程序時,若有涉及通知義務者,擬訂機關、團體應公告
    ,並將通知文件及相關資料提供予查詢單位依相關作業程序通知世界
    貿易組織秘書處轉發其他會員提出意見。
    查詢單位應將其他會員所提意見轉予擬訂機關、團體,擬訂機關、團
    體逕復時,應副知查詢單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八  其他會員以擬訂中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相關資料送
    交我國徵詢意見時,查詢單位應即通知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提供
    意見,再由查詢單位彙整送該會員;查詢單位於彙整意見時,得邀集
    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研商。



九  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或個人向其他會員提出意見、諮詢或答詢
    ,或依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向其他會員所發之通知,均應備妥中文及
    英譯文件。
    其他會員請求提供擬訂中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相關
    資料時,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應提供英譯文件;如其篇幅繁多
    ,得僅提供英譯摘要。



十  查詢單位提供文件,除傳遞費用得按實際收費外,如需另收費時,應
    依提供本國人或任何其他會員國民之公平價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