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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影印機使用管理及保密注意事項
民國 84 年 10 月 27 日
一、本處影印機,由秘書室事務科指派專負責管理。


二、本處員工私務上所需之影印,請勿使用公務用影印機。


三、非本處人員影印與本處有關資料,須由相關單位派員陪同使用。


四、機密文件之影印,應經奉單位主管核准,並由承辦人員親自操作。影
    印時如影本不清晰或其他因素而擬廢棄,應即以碎紙機銷毀。


五、機密公務文件、資料,除奉核准外,嚴禁攜出辦公處所影印。


六、重要公文影印附件分發仗用時宜編號,或加註暗記,以利追查資料外
    洩之責任。


七、非機密性擬廢棄之影印資料,應放置入廢紙回收箱中,作另面重複使
    用,以響應環保節省資源避免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