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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影印機使用管理及保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企秘字第1130400252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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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影印機,由秘書室指派專人負
    責管理。
二、本署員工私務上所需之影印,請勿使用公務用影印機。
三、非本署人員影印與本署有關資料,須由相關單位派員陪同使用。
四、機密文件之影印,應經奉單位主管核准,並由承辦人員親自操作。影印時
    如影本不清晰或其他因素而擬廢棄,應即以碎紙機銷毀。
五、機密公務文件、資料,除奉核准外,嚴禁攜出辦公處所影印。
六、重要公文影印附件分發使用時宜編號,或加註暗記,以利追查資料外洩之
    責任。
七、非機密性擬廢棄之影印資料,應放置入廢紙回收箱中,作另面重複使用,
    以響應環保節省資源避免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