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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務局推動研究發展工作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一、經濟部礦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動所屬各單位之研究發展工
    作,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經濟部推動
    研究發展工作作業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局業務單位應就業務職掌,每二年至少研提一項自行研究計畫項目
    ,並於每年 11 月底前送秘書室彙整,簽報局長核定後作為次年度列
    管之研究計畫項目,其中遴選 1  項以上,送經濟部列管,其餘項目
    由局列管。


三、各業務單位應將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及其他相關事項登錄
    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研資系統);如於研究期間內,研究
    計畫項目有變更者,應簽報局長核定後,於研資系統即時更新。各單
    位研究計畫結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研資系統。
    各單位研究計畫結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研資系統。
    上開作業方式,於經濟部行政及政策類、科學及技術類及國營事業機
    構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四、各業務單位應於每年 1  月 5  日前將上年度列管自行研究計畫項目
    之研究報告(含提要表)提交秘書室,其中經本局提列為部列管計畫
    經送部評審但未獲獎勵者,亦納入局列管計畫辦理評審。


五、本局列管研究計畫項目之研究報告提交秘書室後,經秘書室簽奉局長
    指派本局具該研究領域及業務專長之主管或同仁 3  名擔任評審委員
    ,依下列項目及配分比例評分後,取其平均分數評定成績(分數取至
    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
(一)報告結構及文字:十分。
(二)研究架構及方法:十分。
(三)問題分析及發現:四十分。
(四)結論及改進建議:四十分。


六、由評審委員評定之研究計畫成績,經簽報局長核定後,按下列標準辦
    理獎勵: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取 1  篇,第一作者記功一次,其餘協辦人
      員於嘉獎二次三人額度內敘獎。
(二)頭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最多取 3  篇,每篇第 1  作
      者敘嘉獎 2  次,其餘協辦人員於嘉獎一次三人額度內敘獎。
(三)佳作(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最多取 5  篇,每篇第 1  作
      者敘嘉獎 1  次。
(四)同等第名額如多於規定名額,則以成績高低擇定得獎等第,超出規
      定名額者,給予次等第獎勵。任一等第不足名額得增列至次等第獎
      勵名額。


七、研究報告經發現已在其他機關獲獎、涉抄襲其他研究、係委託其他機
    關辦理之研究或學位論文,除撤銷獎勵外,並視情節輕重議處研究人
    員。


八、本作業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