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礦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動所屬各單位之研究發展工作,
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經濟部推動研究發展
工作作業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局業務單位應就業務職掌,每二年至少研提一項自行研究計畫項目,並
於每年 11 月底前送秘書室彙整,簽報局長核定後作為次年度列管之研究
計畫項目,其中遴選 1 項以上,送經濟部列管,其餘項目由局列管。
三、各業務單位應將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及其他相關事項登錄於政
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研資系統);如於研究期間內,研究計畫項目
有變更者,應簽報局長核定後,於研資系統即時更新。各單位研究計畫結
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研資系統。
各單位研究計畫結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研資系統。
上開作業方式,於經濟部行政及政策類、科學及技術類及國營事業機構辦
理委託研究計畫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四、各業務單位應於每年 1 月 5 日前將上年度列管自行研究計畫項目之研
究報告(含提要表)提交秘書室,其中經本局提列為部列管計畫經送部評
審但未獲獎勵者,亦納入局列管計畫辦理評審。
五、本局列管研究計畫項目之研究報告提交秘書室後,經秘書室簽奉局長指派
本局具該研究領域及業務專長之主管或同仁 3 名擔任評審委員,依下列
項目及配分比例評分後,取其平均分數評定成績(分數取至小數點後二位
,四捨五入):
(一)報告結構及文字:十分。
(二)研究架構及方法:十分。
(三)問題分析及發現:四十分。
(四)結論及改進建議:四十分。
六、由評審委員評定之研究計畫成績,經簽報局長核定後,按下列標準辦理獎
勵: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取 1 篇,第一作者記功一次,其餘協辦人員
於嘉獎二次三人額度內敘獎。
(二)頭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最多取 3 篇,每篇第 1 作者
敘嘉獎 2 次,其餘協辦人員於嘉獎一次三人額度內敘獎。
(三)佳作(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最多取 5 篇,每篇第 1 作者
敘嘉獎 1 次。
(四)同等第名額如多於規定名額,則以成績高低擇定得獎等第,超出規定
名額者,給予次等第獎勵。任一等第不足名額得增列至次等第獎勵名
額。
七、研究報告經發現已在其他機關獲獎、涉抄襲其他研究、係委託其他機關辦
理之研究或學位論文,除撤銷獎勵外,並視情節輕重議處研究人員。
八、本作業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